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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非开放档案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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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档案的作用,方便利用者利用档案,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制定本规定。
二、非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开放期限(经审查确定勿需保密的除外),或虽已到开放期限,经审查认为不宜开放的档案。
三、单位或个人因公务、学术研究及其他正当目的,按照规定的手续经本馆批准后可利用非开放档案。
四、查阅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非开放档案及其他单位形成的机密级以下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出具的介绍信。
五、查阅其他单位绝密级以上的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本单位党委(党组)的介绍信,并经档案形成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盖章。
六、公民和组织为学术研究利用秘密级以下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利用机密级档案,应持区直单位党委(党组)介绍信或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
七、利用非开放档案需抄录、复制时应进行登记。不准擅自公布。
八、利用建国前非开放档案,应持有区直单位党委(党组)介绍信。
宝安区档案局(馆)
二○○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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