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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制度

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守则》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保密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本馆工作人员应掌握档案保密范围,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或保密性质的档案资料和内容,不得随意扩大档案调阅范围。涉密档案一般不能外借,确为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借阅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三、档案利用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档案保密及查询利用制度,保证档案资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翻阅、抄录和复制,不得向外界泄露档案保密内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
四、库房、整理室、消毒室等档案存放地方,未经允许,非档案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五、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应积极应用各种保密技术,不得在非涉密网络系统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档案信息。
 
宝安区档案局(馆)
二○○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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