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安区政务信息移送有关要求
|
区委区府办深宝办字[2005]41号文发布
一、移送单位
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街道办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政务信息应向区档案馆移送。
二、移送的主要内容
1、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2、各部门制发的正在执行的,与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政府规章及其解释性文件;3、关于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规范性文件;4、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文件及有关的文献、志书、年鉴等。
涉密文件或部分涉及党务、组织、宣传等工作的文件,不移送、不公开。
三、移送要求
各部门要对本单位2004年1月1日之后制发的政务信息进行全面梳理。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30日形成的属于上述范围的政务信息,由各部门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送区档案馆;2005年5月之后形成的属于上述范围的政务信息,在发文的同时即送区档案馆。已送交的文件中修改或废止的,发文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区档案馆。移送的政务信息一般为纸质正本,正本缺失的,可以用复印件替代,但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