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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四区档案馆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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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馆)、史志办工作程序规范

(一)档案接收
1、接收范围
1)区属立档单位满10年和提前移交的档案以及撤销单位的档案;
2)历史档案(1949年以前的档案)及个人捐赠档案;
3)区属单位获国家、省、市级荣誉实物档案;
4)本区域文化名人的书法、绘画、艺术珍品、文学著作(包括手稿)等。
2、移交档案程序规范
1)制定接收计划。档案局(馆)业务指导室根据区属各单位所保存档案的结构、时间、期限,每年或两年做一次档案接收进馆计划,按规定的时限、内容接收进馆;
2)查核验收。进馆档案一般由档案局()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被接收单位现场处理,也可由被接收单位直接送往档案馆。经办人员对所接收的档案资料逐一核实清楚所交档案是否符合档案工作规范要求,确认无误后填写档案接收清单与被接收单位各执一份。不符合档案工作规范的档案退回移交单位,重新整理。向不符合档案工作规范和到期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单位发出通知,督促其按要求移交档案。
3)造册登记。对所接收的档案资料重新造册登记,导入计算机数据。
4)整理消毒。检查所接收的档案,根据需要重新整理,移送消毒室进行消毒。
5)入库上架。
根据库房存放情况,安排存放位置,将已消毒档案排列上架,更新库房存放位置表,同时录入计算机。
(二)档案、资料查询利用
1、查询利用范围
1)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均向社会开放 ,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社会组织及个人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公开的档案、文件;
2)未开放档案只限向国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部门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须持区、县局以上单位的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利用属于控制范围的档案资料,除由单位介绍外,还须经档案所属单位审批,方可查阅利用。
2、查询利用程序规范
1)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先核实利用者的有效证件和可查询利用范围再办理有关查阅登记手续;
2)根据利用者的需求,只提供有关的档案资料;
3)利用者需要摘录、复制密级档案时,经办人必须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4)利用完毕的档案资料,经办人及时把档案资料送回库房按序放好。
3、档案查询实行有偿服务,档案馆严格按照区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三)档案监督指导
1、档案工作监督检查。档案局派出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进行检查、督促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要求各单位把上年度的档案资料在第二年6月份以前整理归档完毕;工作人员将检查结果汇总后报局领导。
2、档案达标升级指导。根据各单位档案工作情况,档案局派出业务人员协助各单位抓好档案达标升级基础工作,对条件成熟的单位,由档案局会同省、市档案部门组织考评,评审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并按照要求做好对档案达标单位的后续复查工作。
3、教育培训。根据全区各单位档案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档案业务知识、岗位培训和档案业务参观学习,举办档案知识展览。
(四)声像工作程序规范
1、声像摄录。接到声像摄录通知后,及时安排摄录人员,提前做好器材准备,必要时制定拍摄工作方案;拍摄过程中,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会务人员安排,完整记录各项议程和环节;拍摄完成后,应记录好拍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公务活动内容等。
2、整理归档。馆藏照片档案的整理,应依照本馆制定的照片档案整理规则和分类方案,做好分类、排列、编号、装订、编目以及开发工作,并及时导入声像数据库。
3、提供利用。馆藏照片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由专人统一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馆藏照片档案。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馆藏照片档案的,应持合法有效证明,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利用登记表》,写明利用内容、利用目的等,经档案馆同意后,方可利用。利用者利用照片档案时,应依照《版权法》有关规定处理,使用时须注明“宝安档案馆藏”等字样。
(五)现行文件、政务信息工作
1、政务信息移送范围
区属各单位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向区档案馆移送以下有关政务信息:
1)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2)各部门制发的正在执行的,与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政府规章及其解释性文件;(3)关于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规范性文件;(4)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文件及有关的文献、志书、年鉴等;(5)涉密文件或部分涉及党务、组织、宣传等工作的文件,不移送、不公开。
2、现行文件、政务信息工作程序规范
1)政务信息移送
各部门要将属于上述范围的政务信息,在发文的同时即送区档案馆。已送交的文件中修改或废止的,发文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区档案馆。移送的政务信息一般为纸质正本,正本缺失的,可以用复印件替代,但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2)政务信息管理
现行文件、政务信息接收进馆后,明确专人负责,登记造册,按照《宝安区档案馆现行文件分类编号方案》,分单位、年度,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及时做好数字化,在“宝安档案、史志”网站上开辟专栏开放可公开的政务信息。
(六)史志工作
1、史志资料的收集和编纂工作任务。
1)做好宝安历史资料的收集、编研、编纂工作;
2)做好《宝安区志》、《宝安史志》、《宝安大事记》、《宝安年鉴》的资料收集,按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编纂工作任务;
3)做好宝安地情研究和有关史料的编纂工作,定期在有关刊物发表成果。
2、《宝安年鉴》编纂工作程序规范
1)以通知或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全区承编单位进行动员,布置编写任务。下发组稿通知书到各街道、区属各单位,明确组稿内容、完成时间及质量要求。
2)对收集稿件进行系统整理和编辑,完成清样稿打印、审核或召开评审会,再经一、二审后,补充相关内容和修改,同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审示定稿后送交印刷;
3、其它史志刊物、书籍编辑工作程序规范。
1)分类选题。根据年度计划分类选择题材,报史志办领导审核同意后,根据选题内容编写提纲;
2)资料收集。联系有关单位、个人,利用各种媒体和资源进行资料收集、采访;
3)编辑定稿。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编写、编辑、统稿、排版,完成清样稿打印,刊物编辑部主编对清样稿审稿、定稿,遇有较难把握的事项报送史志办领导审定;
4)印刷发行。认真做好印刷跟踪、检查,印刷完成后,及时将书籍资料赠送区属各单位和有关个人存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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