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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号全宗: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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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档单位职责、沿革及主要负责人
宝安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宝安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6年6月。1958年12月一度与宝安县公安局合署办公,改称“政法公安部”,内设预检科,取代检察职权。
“文革”开始后,检察院受到极大冲击。1967年7月,接受“军管”,所有检察干部解职下放“五七”干校劳动,检察工作等于取消。
1978年8月恢复宝安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3 月升格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1981年底恢复宝安县建制。翌年2月,重新组建宝安县人民检察院,同年3月正式办公。
1982年以来历任主要负责人:谢运磷(1982年3月--1987年8月)、曾繁沛(1987年8月--1992年12月)。
二、全宗状况及内容简介
全宗内存有1982至1992年的档案223卷,其中永久保存的130卷,长期保存的93卷,排架长度4.46米,档案按年度--问题分类法排列。
档案主要内容有:
历年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会议记录本、行政会议记录本,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通知、情况汇报,关于成立检察院党委的请示、批复,党委成立大会开幕词、议程、人员名单、工作报告等材料,表彰先进决定,历年干部、职工组织、行政介绍信,干部党员名册、统计表,支部总结,关于行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干警工作岗位责任制,关于机构、编制、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通知、批复,本单位建房方案、图纸,拨款请示、批复,历年检察简报,大事记。
本院关于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办理案件的情况报表、工作总结,来信来访登记本,举报登记本,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报告,自侦案件审查起诉办理情况登记表、公安移交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办理侵害“两户一体”案件专题调查材料等。
高检、最高法院、省检、省法院、市检、市法院等单位关于批捕、起诉、控申、民行、侦察工作的通知、意见、办法、规定、会议纪要,关于赃款赃物处理的决定,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刑事检察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办理林木案、重婚案、经济案、盗窃案、渎职案等案件的决定、意见、通知,关于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建设的决定,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办理的意见、通知,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文件材料,领导讲话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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